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3、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
4、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5、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三、政策要求
根据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四、政策依据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通过)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五、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3、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
4、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5、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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