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第二章程食品进口”要求做。该办法2012年3月1日实行。可以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第二章程食品进口”要求做。该办法2012年3月1日实行。
具体要求包括:
1、向中国输入食品的国外企业应在国家质检总局注册(可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索取表格);2、报检时应出示该进口食品在国外(地区)准许生产销售的证明;
3、第一次进口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应出示中文标签样张,包括:
原预包装平面扫描件(A4纸上)。
原包装所有外文的翻译件,必须加盖公章。
加贴或印刷了中文标签的扫描件,中文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标准的规定。
4、某些进口食品品种(如乳制品)应按我国的要求出示出口国官方固定格式的《卫生证书》具体格式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上查询;
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会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6、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应该在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具体与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
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7、值得提醒的一个问题是: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销售和使用都是违法的;
8、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国内流通领域对进口食品检查时重点是检查是否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还有就是中文标签信息加上实物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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